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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均衡城区路网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货车类型本通告所指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低速货车、特殊结构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二、限行措施每日早中晚车辆高峰时段(8:00―9:00)、中午(11:30―12:30)、下午:(14:00―15:30)、晚上(17:00―20:00)及重大节假日期间,下列道路*止货车通行:阆水东路(铁塔花园至滨江新天地)、张飞大道北段(九龙池至汉城路口)、七里大道(马啸溪至华胥路口),其他城市道路按照之前管理措施(6:00-22:00)*止货车通行,古城区域依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其他通行规定1、新能源货车:轻型、微型、中型新能源货车全天不受*行道路和*行时间的限制;重型新能源货车,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2、皮卡车:全天不受*行道路和*行时间的限制。3、冷链、鲜货、蔬菜农产品等运输车:早中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行道路和*行时间的限制。4、工程救险车: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可不受规定限制;非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5、货车因运输生产、生活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行路段及区域的道路上通行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货运*****,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此次放宽货运车辆通行规定后,将原来按吨位通行,改为按照车型通行,此次规定将允许在市区平峰时段通行,将极大的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有利促进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此前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五、附则(一)皮卡车:是指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二)中型载货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三)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四)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清障车、高空作业车、吸污车、仪器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六、公安交警部门提示:由于货运车辆车体较长、盲区较多,因此请广大货车驾驶人一定要更加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升安全驾驶意识,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也将在提升交管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大对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特此通告!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