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我市部分道路的交通压力,进一步改善市区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现对龙华区货车限行措施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一、取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在我市部分区域及道路限制货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通〔2022〕113号)中龙华区大货车限行措施。二、在龙华区部分区域及道路对大货车实施限行措施,具体如下:(一)每天7时至22时*止大型货车驶入以下区域、路段:1.区域。(1)东起梅观高速(不含),西至福龙路(不含),南起南坪快速(不含),北至和平路(含)、布龙路(不含)。(2)东起民清路(不含)、民治大道(不含),西至龙观大道(不含),南起布龙路(不含),北至清泉路(含)。(3)上述限行区域内的以下道路不予限行:龙胜路(高峰东路至景龙建设路段)、高峰东路(布龙路至龙胜路段)、景龙建设路(工业路至布龙路段)、中华路、工业路(龙观大道至民治大道段)。2.路段。广场沿河路。(二)每天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止大型货车驶入以下路段:观平路(观光路至环观南路段)、桂花路(观光路至桂月路段)、大浪北路(石凹路以南段)、大浪南路、华旺路、龙华大道(观光路至清泉路段)、清龙路、樟阁路(大富三路至观光路)。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货车限行规定限制。四、本通告所称大型货车是指重型或中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小型货车是指轻型或微型货车。原有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施行。特此通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2年7月12日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