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整治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一
洛阳某物流公司与广州某物流公司、张某杰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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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出借人洛阳某物流公司、借款人广州某物流公司、担保人张某杰签订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担保协议,案外人洛阳某商贸公司向洛阳某物流公司转账180万元,之后该180万元资金在洛阳某物流公司、广州某物流公司、案外人宋某前之间反复流转,最终返回案外人洛阳某商贸公司账户。洛阳某物流公司、广州某物流公司以资金空转方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保全相关财产并达成调解协议。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该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洛阳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洛阳某物流公司和广州某物流公司分别罚款10万元,对张某杰罚款1万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本案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案外人提供的资金,合谋制造银行流水,形成资金闭环流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其虚假诉讼手段虽然隐蔽,自认为“天衣无缝”,但最终“现了原形”。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洛阳某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对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二公司以及参与虚假诉讼的张某杰处以罚款,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印证了“假的永远真不了”。
二
侯某霞与郑某兵、侯某娥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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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辉与郑某兵、侯某娥夫妇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郑某兵、侯某娥为了逃避债务履行,与侯某娥胞妹侯某霞相互串通,虚构双方之间存在4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将侯某娥名下一套房产以500元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售予侯某霞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夏某辉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夏某辉的诉请。为对抗执行,郑某兵、侯某娥、侯某霞又以双方存在40万元借款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企图对其虚构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温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侯某霞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当事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为达到逃避债务或执行义务的目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了合法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和执行活动。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自认,并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能力,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
何某良与何某举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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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良持2016年9月和2017年10月的两份借据起诉到夏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何某举偿还借款5000元和151000元。对于2016年9月的借款,何某举辩称已由双方签订相关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经审理查证属实。对于2017年10月的借款,何某举对借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借据“相关手写字迹符合改动的特点”。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何某良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何某良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警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伪造、变造证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通过伪造、变造证据等进行虚假诉讼,将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刘某法与雷某伟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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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刘某法将一辆轿车卖给雷某伟,因未同时支付车款,雷某伟向刘某法出具两张借条。后雷某伟未按借条约定支付款项,刘某法随即自行将案涉车辆取回。事后,刘某法持雷某伟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提起诉讼,谎称其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给雷某伟。清丰县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刘某法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刘某法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警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款凭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如实陈述和举证,依法维权。本案借条虽然真实,因刘某法已自行取回车辆,借条所依据的车辆买卖关系已发生变化,但刘某法仍以该借条提起诉讼并虚构现金交付借款,存在明显恶意。人民法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警示其他当事人依法维权,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五
李某芳与栗某杰、王某红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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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持借据和转款凭证起诉请求判决栗某杰、王某红还款130万元。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由案外人赵某禄转账给李某芳,李某芳收款后转账给栗某杰,栗某杰收款后转回给案外人赵某禄,栗某杰、王某红并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栗某杰、王某红辩称上述转账完成后,李某芳又现金交付130万元,该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无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据。后李某芳申请撤诉,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不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芳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借款虽有转款凭证,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实际取得借款,不能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对当事人的出借能力、款项来源及最终流向、双方诉辩等进行综合审查。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
洛阳某油脂公司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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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王某英向洛阳某油脂公司出借 30万元,该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上加盖公章。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加盖的印章均无编码,并非该公司印章,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调取证据发现,该公司曾使用过一枚不带编码的印章,且在公安机关留存有印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出示调取的上述证据时,该公司又以该印模与案涉合同上无编码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为由申请司法鉴定。因该案同时还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中,该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但在重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依然主张案涉合同上的印章非该公司印章,却仍不申请司法鉴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件警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本案中,洛阳某油脂公司因印章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在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该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却再次提起上诉否认印章真实性,但依然不申请司法鉴定。该公司的明显不诚信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扰乱审判秩序,而且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通过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威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